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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5-08-28 09:33
  • 来源: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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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道县市场监管局在全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3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道县寿雁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道县寿雁镇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香辣牛肉面8包和牛奶糖6包,总货值金额84元。

 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来源,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道县祥霖铺镇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2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道县祥霖铺镇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百货店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①名称:土鸡鲜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保质期:十八个月,现场数量:7包,进货数量是一件(50包),进货单价为每包3.5元,销售单价为每包5元,7包总货值金额:3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百货店未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和进销货合账,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县白马渡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道县白马渡镇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名称:“湘嘉颐”辣王剁椒,生产日期2024年5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Kg,数量2瓶,进货价格为10.5元每瓶,销售价格为12元每瓶,货值合计24元。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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