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5-3770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秸秆禁烧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5-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发〔2025〕4号 |
为了切实做好秸秆焚烧工作,有效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道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情况公布如下:
一、秸秆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烟草以及其他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划定范围
道县秸秆禁烧区面积为32196.1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68.16%,禁烧区主要分布在祥霖铺镇、寿雁镇和清塘镇;秸秆限烧区面积为15039.5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31.84%,限烧区主要分布在桥头镇、蚣坝镇和四马桥镇。
(一)禁烧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洛湛铁路、厦蓉高速、道贺高速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G357、国道G207、省道537、省道538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二)限烧区范围:禁烧区以外的耕地范围属于限烧区。
三、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确需焚烧的秸秆,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场(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县城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县城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 18:00 至次日 9:00 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 2 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的通告》(道政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