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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和《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8-12-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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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政办发〔2018〕33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和《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和《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2019年度道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0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永人社发〔2018〕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管理运行机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1.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组织部门协调,下达各乡镇场(街道)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筹集个人缴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参保资助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督查指导全县参保缴费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下达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参保信息的导出和录入,个人缴费的筹集、审核、上缴,基金收据的领取、发放、审核和缴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和发放,督查指导村(社区)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经办工作。

3.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核实、登记、修改,个人保费的收取和上缴,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发放,基金收据的领取、开具、缴销,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经办工作。

4.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扶贫办、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部门资助对象和人数的摸底、核定,以及参保资助资金的划拨。

5.县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向上级汇报筹资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上缴市级基本医保风险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及异地联网结算资金等。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城乡居民在参保期内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参保费。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全额资助,统一划拨至各乡镇场(街道),再由各乡镇场(街道)上缴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三、工作目标及参保缴费时间

1.工作目标。2019年全县参保缴费率工作目标为98%以上,考核指标为97%以上,各乡镇场(街道)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工作目标为100%。

2.参保缴费时间:2019年度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参保范围及参保方式

1.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外县长期在本县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不得将不属于同一家庭的参保人员并入同一家庭进行参保缴费;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学校(包含民办学校)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及时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3.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市内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通过系统身份效验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办理;对市外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五、参保缴费经办

(一)准备阶段

1.启动大会。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各乡镇场(街道)召开动员大会,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下达目标管理任务《道县2019年各乡镇场(街道)引导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任务数》(详见附件1),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2.人员信息导出。各乡镇场(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事务中心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详见附件2)以村(社区)为单位导出并打印成册提供给各乡镇场(街道)。

3.资助名册核定。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扶贫办、县残联在全县启动大会后,迅速将核对后的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按乡镇场(街道)打印,交至各乡镇场(街道),各乡镇场(街道)再按村(社区)分类,交至各村(社区)。

4.基金收据领发。各乡镇场(街道)财政所按本乡镇场(街道)城乡居民总户数向县财政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各村(社区)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乡镇场(街道)财政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二)参保登记

各村(社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助人员名单对参保名册中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正,并按照下述方式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修改、增减变动等。

1.各村(社区)在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特困供养、低保、贫困人口等资助人员证明资料。

2.各村(社区)在核实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户口簿不一致,应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参保人员增加的,直接在该户下面的空白栏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若有参保人员减少的,则直接将该参保人员信息划掉;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则在参保名册最后的空白栏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社区)在核实身份证(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的,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记录。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参保缴费。

4.各村(社区)在核实社会保障卡时,应对参保人员是否持有社会保障卡进行记录。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统一社保卡信息采集,统一申报办理。

(三)保费收缴

1.各村(社区)收取保费时,应认真核实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类别。

2.各村(社区)要按增减修正后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整户收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3.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按户开具基金收据,在基金收据上注明户主及参保家庭成员姓名,并将各成员的缴费金额及基金收据编号记录在参保名册上。

4.各村(社区)应定期(具体由各乡镇场(街道)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边远村除外)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至指定的乡镇场(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5.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村(社区)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乡镇场(街道)审核缴销。

(四)缴款审核

1.各乡镇场(街道)应认真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进行审核,确保有效参保人员总数、缴款总额、基金收据总额完全一致。

2.各乡镇场(街道)在完成各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3.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扶贫办和县残联在乡镇场(街道)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对资助对象和人数再次核对无误后,应将对其乡镇场(街道)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和部分资助参保人员的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乡镇场(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4.各乡镇场(街道)应将各村(社区)收缴的参保费于每月末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账户,在本辖区各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应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的所有资金上缴至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5.各乡镇场(街道)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后,应填报《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汇总表》(详见附件3),缴费汇总表的数据应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连同银行缴款单报送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6.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各乡镇场(街道)报送的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参保人员总数、缴费总额、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完全一致,确认一致后,及时做好待遇开通等业务处理。

(五)卡证管理

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唯一卡证。在社会保障卡未全部发放到位的过渡期间,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作为城乡居民医保报帐的身份凭证。

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务必在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参保缴费资料审核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录入、缴款审核,致使参保人员无法在2019年及时享受待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自行负责。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之前,县人社局要牵好头,县税务局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征管职责划转进度,妥善做好工作对接,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税务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要做好2019年度县级财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配套资金的预算,并组织乡镇场(街道)财政所认真做好筹资相关数据的准备、审核和汇总工作;县审计局要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列入审计计划,定期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县民政局负责代缴城乡“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对象”个人参保资金,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率达到100%;县扶贫办负责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册分发到各乡镇场(街道),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率达到100%;县广播电视台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报道工作。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缴、垫资或截留、挪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查处。

2.强化督查,确保进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参保缴费工作的督查,督促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定期编发督查通报,强力推进筹资进度,确保实现参保缴费工作目标。

3.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县人民政府将乡镇场(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严格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费,根据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等次核拨。在单项考核中,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操作欠规范、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完成在97%以下的乡镇场(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场(街道)予以通报表扬;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4.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通过采取在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采取媒体宣传(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城乡居民医保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续保。每参保缴费一户,要发放一份医保知识宣传单,切实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

2019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目标管理任务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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