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道府行复调字〔2020〕第19号
申请人:蒋某,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住所地:道县湘源大道
第三人:周某,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19]第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19]第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防控非洲猪瘟与第三人发生争执,第三人用手抓申请人生殖器,申请人被迫自卫,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被申请人称:本案的案情为:2019年7月6日7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双方均受轻微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在本案办理中,被申请人在处罚前依法告知了对申请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与第三人争执中殴打对方(年满70周岁)致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本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对申请人打伤第三人致轻微伤一事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他的行政和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申请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6日7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双方均受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分别对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了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19]第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19]第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和单处伍佰元罚款。同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日作出决定: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另查明,在本案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就民事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申请人赔偿第三人12000元人民币,第三人出具《调解书》,愿意谅解申请人并请求被申请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本案系申请人与第三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双方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完调解协议义务,被申请人不予处罚申请人,申请人无须履行道县公安局(乐)决字[2019]第08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义务。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道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