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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2〕2号
  • 2022-07-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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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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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于20221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办理结果反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92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腐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快递显示2021926日签收。已经3个多月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诉初查待受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办结期限为45个工作日,举报核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办结期限为90个自然日。为了早日了解案件结果,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通过挂号信单查询,申请人2021923日的挂号信,20219261356分,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根本没有我局工作人员的签收,为此我局没有收到此挂号信,不知道举报的内容,也不清楚履行哪些职责。二、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后,申请人没有通过电话等方式督促了解此举报的进展情况,致使被申请人不清楚此举报的内容。三、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有严格的要求,接到投诉举报后仔细分析材料,核查投诉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受理,依法履职办理。总之申请人邮寄一封挂号信,没有确定被申请人收到了没有,更没有联系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情况,就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同时请申请人重新邮寄举报信给我局,我局将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购买位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腐乳,认为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GB7718-2011)的规定,于202192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某腐乳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202192613:56邮政投递员将挂号信送达至被申请人收发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办理结果反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购买某腐乳的小票及产品照片;3、举报(投诉);4、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查询单。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因购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腐乳,认为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的规定,而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举报,被申请人有职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至于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提到的未收到举报(投诉)书,根据挂号信单号查询发现,该举报(投诉)书于202192613:56已送达至被申请人的收发室,收发室系被申请人内设的部门,承担着接收各种报刊和邮件等职责,收发室签收代表被申请人已收到该挂号信件。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书未作出答复,系未履行法定职责,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确认违法情形,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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