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下称《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1、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我下达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道城管告字(2022)第AS0024号告知书,是3月30日送达,我于4月1日对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不对(有当时提交申辩书照片为证))。
我于2013年分户,因为无房居住,于2015年在我组分配给我们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建好一层,因手续不全而停建,此基地是当时我村规划的宅基地(有我父亲于1994年交的土地管理费),并在当年下好基础,这也是我唯一的宅基地,建好一层已经7年了。
因为是一层,上面出现裂缝,下雨天漏雨,夏天炎热,为了自身与孩子的身体健康考虑,很无奈,才在上面加盖一层铁棚,漏雨有水无法安身,有相关照片为证。
我于2017年7月20日起,多次到道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证,而自然资源局一直不帮我办证,我的一切条件都符合一户一宅的办证条件。政府提出居民要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人人都过场幸福美好的生活,可是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我的生活怎么过?大家都帮我想一想,都有老有小的,这是我唯一的一点宅基地。
我的建房在XX区以外,南面与XX园的电力通道相连,西面与本居委会X组稻田相连,并没有影响到任何人,反而是不准我建而影响乡村的美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与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我曾投身于国防事业,现如今连安身立命之处都难以维持,怎么不叫人心寒?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2022年3月1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向XXX街道办事处了解到,该房屋2015年6月开始建设,未取得相关的建房手续;何某于2020年7月20日才向XXX街道办事处提交建房申请书,最终未审核通过;经向道县自然资源局核查,何某所说的“94年我父亲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不实,经查,土地位置为其父亲以前的老房屋,和涉案建筑毫无关联。
(二)2022年3月17日,我局向道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了《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3日回函告知,位于道县XXX街道XX社区X组何某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要求我局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根据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业性认定函,已认定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事实存在。
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一)2022年3月28日,我局正式立案,并于2022年3月30日对该户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作出了以下两点处理意见:1、责令该户自收到本告知书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户自行承担;2、并处该违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工程造价按800元每㎡计算,150㎡*800*10%=12000元)。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户在限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辩,经研究决定,未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022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对该户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该工程未取得建房相关手续,擅自进行房屋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引用条款适当,应当予以支持。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的问题:我局对该户主提出的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未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申请人提出房屋漏雨、炎热才加盖铁棚的问题:经现场勘查,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建设。
申请人提出2017年后多次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的问题:该户于2013年实施房屋建设,2017年后才申请办理建房手续,且未审批通过。
申请人提出该房屋为XX区外,没有影响到任何人的问题:该户建设房屋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施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在未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形下,该地块不存在属私人宅基地的情况。该户主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申请人提出要求我局取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问题:该户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我局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置。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道县道州X路入口处有一处私人住房,已建好地下一层,地上立柱已打铁棚,经初步核查,存在涉嫌未批先建情况,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向道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就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问题询问意见,道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23日回函告知,何某位于道县XXX街道XX社区X组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道城管告字(2022)第AS0024号),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后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研究后决定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拆除;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县自然资源局回函、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相关调查后查实,申请人何某位于道县XXX街道XX社区X组的建设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该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条款作出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涉案房屋,并处该违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4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研究后,对申请人的该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申请人所主张的客观或主观原因,均不能免除申请人违反建设的相关法律责任,相反还表明了申请人自始便知道涉案建筑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今,应当认定其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依法应适用《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