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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2〕5号
  • 2022-10-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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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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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性别:女,汉族。

被申请人: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中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道城管限拆字[2022]AS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于20224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道城管限拆字[2022]AS00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购买房有合法手续。20105月申请人购买道县某小区X3楼整层,手续齐全,并对三楼及外露平台进行了装修,购房和装修费用大部分是向他人借的,至今还尚欠他人两佰多万元,负债累累的申请人,再经不起折腾。二、所打铁棚是众人欲望。某小区第X栋十多层,经常空中掉物到三层平台,严重危害平台上的行人安全,特别是三层渗水和漏水到第二层,影响二层业主生活。房地产老板和上下邻居要求申请人在三层外露平台上搭建铁棚。申请人不负众望,借钱在三层外露平台搭建了铁棚,既消除了安全隐患,又杜绝了渗水、漏水的现象,完成了众人的欲望,是一件利民的善事,有百利无一害。三、铁棚久矣,已成历史。2011年申请人在不负众望的情况下在平台上搭建了铁棚,已达11年之久。当时申请人搭建铁棚之时,无人问津,无人举报,被申请人更没有过问,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责示。因凌某的误报,才导致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历史久的铁棚已存自然,理应犹存。四、凌某的误报,不应采信。20211216日凌某向被申请人提出《撤回举报打铁棚申请书》,他诚恳地认为某小区X3楼搭建的铁棚对社会无影响,无危害。只是举报朱某的违法建筑,原则无心举报申请人。既然凌某撤回了举报信,就不应该对申请人作行政处罚。五、申请人的铁棚无危害性,符合市容。申请人所打的铁棚,整齐美观,未占据他人地方和空间,未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特别是未影响市容。更没有给社会造成恶果,既无民怨民愤,又无危害性,同时给邻居消除了安全隐患,带来了方便,好的事物,虽然未办理打铁棚的手续,但未影响市容无危害的物体,应该保留。道县县城居民违规打铁棚比比皆是,就因为法不责众,被申请人无暇责成。六、不能选择性执法,坚持平等原则。申请人所建铁棚既未影响市容,又没有纠纷,像申请人这样的铁棚,道县县城随处可见,比比皆是,被申请人唯独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是选择性执法,显示公平正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七、处罚时效过期,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执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请人所建铁棚达11年之久,被申请人于20211012日下达给申请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道)城责停(改)通字[CG2021]051号通知书;已超过处罚时效9年,有悖上述法律之规足,显然行政处罚错误。被申请人下达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道城催字(2021)第ASO08号,《撤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决定书》道城撤决(2022)第ASO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O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道城催字(2022)第AS0002号。都未直接送达到申请人手

里或邮寄给申请人,全是张贴在申请人门上。如果被他人撕去,申请人根本不知道。被申请人依法要将上述处罚文书送达到申请人手里,被申请人的做法明显程序违法。特别是被申请人下达《送达回执》、《责令停止(改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书》均是同一天时间,程序更加违法。综上,申请人所搭建铁棚无社会危害性,未影响市容,并且达到了邻居的愿望,2012年申请人办理了第三层整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何况被申请人处罚时效过期,程序违法。敬请县人民政府高抬贵手,体察申请人的苦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以社会稳定为原则,以实情为准,以同情心为德,不能选择性执法,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

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我局202198日接到中共永州市纪委交办件,据交办件内容陈述道县某小区XXX栋三楼楼顶违规搭建钢构铁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到,该建筑在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5月开始建设,20109月完工,面积约为400平方(长约60米,宽约7米),工程造价约为六万元,内部装修约20万元。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至今仍未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二)我局于2021917日向道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了《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道县自然资源局次日回函,对该钢构铁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道县某小区XXX栋三楼擅自搭建的钢构铁棚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根据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业性认定函,已认定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事实存在。二、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一)我局于20211011日,依法对你户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再次与你户确定了该违法建筑的违法事实。(二)我局于20211012日正式立案,并对你户下达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作出了以下两点处理意见:1、责令当事人于20211027日前自行拆除;2、若逾期不自行拆除,我局将依法对该临时搭建物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三)你户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辩,我局于20211025日按照相关听证程序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复核,重大案件研讨会议决定,未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四)我局于2022117日报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小区XXX栋三楼的违建强制拆除的请示》。(五)2022215日,县人民政府对我局送达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由我局依法强制拆除某小区XXX栋三楼陈某的违法建(筑)物。(六)我局于2022218日对你户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你户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且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七)我局于2022322日对你户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告知你户在期限内拒不执行,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三、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根据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业咨询函回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工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一)申请人提出购买房有合法手续的问题;本案中处置的是你户搭建的钢构铁棚,你购买房屋有合法手续与本案处置的钢构铁棚毫无关联。(二)申请人提出所打铁棚是众人所望的问题;该钢构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能因其他因素而掩盖搭建钢构铁棚的违法事实。(三)申请人提出铁棚久矣,已成历史的问题;你户搭建的钢构铁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违法行为属持续状态,对历史性临时违章建筑,依法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四)申请人提出凌某的误报,不应采信的问题;你户搭建的钢构铁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道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与群众举报毫无关联。(五)申请人提出铁棚无危害性,符合市容的问题;你户搭建的钢构铁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若无危害性,符合市容,符合规划要求,则可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采取改正措施,但你户至今仍未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六)申请人提出不能选择性执法,坚持平等原则的问题;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并对历史性违法行为逐步依法进行处置,根据认定事实依法执法,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七)申请人提出处罚时效过期,程序违法的问题;你户搭建的钢构铁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且该违法行为属于持续状态,不存在超出处罚时效。经自然资源局认定你户的违法事实后,我局依法对你户下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且多次电话联系你户(有通话记录为证),你户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接收,我局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当事人违法建筑现场入口张贴告知,符合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96日接到中共永

州市纪委《关于举报请求查出朱某违法建房并预售的行为的报告》的交办函,对交办函中的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并于2021917日向道县自然资源局发出了《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后道县自然资源局在回函中告知位于某小区X3楼的房子外露平台搭建了面积约300个平方的铁棚,属于违法建筑,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被申请人于20211011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铁棚于20105月开始建设,9月完工,面积400平米(长约60米,宽约7米),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系违章建筑。申请人于20211012日作出了要求被申请人于20211027日前自行拆除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道)城责停(改)通字【cg2021051号和《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道城管告字(2021)第AS0008号,1013日立案,20211025日举行了听证会,2022218日又作出了要求申请人于15日内自行拆除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2022322日作出了《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道城催字(2022)第AS0002号。申请人不服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证;4、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5、永州市纪委《关于举报请求查出朱某违法建房并预售的行为的报告》;6、立案审批表;7、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道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8、道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规划认定专业咨询函的回函》;9、调查笔录;1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道)城责停(改)通字【cg2021051号;11、《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道城管告字(2021)第AS0008号;12、听证笔录;13、《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14、《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道城催字(2022)第AS0002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在自有房屋的楼顶搭建钢构铁棚,该铁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有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该铁棚的职权。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处罚之前,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事前告知、听证等程序,被申请人先调查取证,后立案,且在立案前一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城管限拆决字(2022)第AS0001号《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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