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54号
申请人: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被申请人: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确认申请人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某项目过程中,因项目选址所在的某公园主体工程及消防验收尚未完成,客观上无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但基于县委、县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大部署要求,经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及住建部门协调同意后先行施工。道县某馆属于国家财产,属于县政府所有,现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如下:
一、涉案项目具有有重大公共利益属性,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2022年12月1日道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议,涉案项目系为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指标而实施,项目选址、资金使用、招标程序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财政分阶段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实施项目,系基于对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假如道县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急需安排临时建筑物安置灾民,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议作出行政行为抢险救灾,难道还等你下属部门办理许可证书才建设好,公示好才能抢险救灾。
二、道县人民政府决议公开落实,各个组成部门应主动落实相关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系客观履行不能,符合法定免责情形
涉案项目所在的某公园一期工程直至2024年10月方完成消防验收(甲公司《关于提供道县某公园第二次装修招标工作资料的函复》),客观上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已充分举证证明其无法办证系受限于第三方工程验收进度,且施工期间住建部门也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也都知情默认许可,符合“无主观过错”的免责条件。
三、被申请人未全面考量特殊情形,处罚决定显失合理
涉案项目已于2023年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助力道县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不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径行处以70310元罚款,既未考虑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及公益性,亦未充分评估处罚对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悖。
四、被申请人程序履行存在瑕疵,影响处罚决定合法性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22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虽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会议决议、住建部门协调记录等核心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亦未在处罚决定中论证不采纳申辩意见的理由,程序合法性存疑。
五、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对象,其违法问题需通过内部行政处分、监察程序或其他专门法律程序处理,而非适用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法定对象范围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条现行有效、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作为惩戒方式。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包括行政机关,需结合以下两点分析:
体系解释: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本身属于行政主体,其违法行为(如内部管理问题或职务行为违法)不适用行政处罚,而是通过《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部纪律处分或监察程序处理。
实务导向:在【(2020)苏行申1138号】案例中,法院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印证了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则。
2.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的特殊性
行政机关虽具有“机关法人”身份,但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角色是行政主体而非行政相对人。即使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如政府采购)成为被管理者,其违法行为的处理通常由专门法律(如《政府采购法》)调整,而非《行政处罚法》。
六、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属于道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设立及职权行使需以县政府行政为依据,并执行县政府决议。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权处罚道县人民政府决议行为。
行政机关的设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七十九条现行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其设立、撤销或合并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备案。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为县政府设立的“局"级工作部门,属于典型的政府组成部门,其存在及职权来源于县政府授权。
执行县政府决议的法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需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且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均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道县文旅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执行县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其行政行为实质是县政府行政意志的延伸:
职权范围的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第八十三条现行有效,县级以上文旅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道县文旅局的职权(如旅游市场监管、文物保护等)直接来源于法律授权,但其职权行使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现行有效关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实施涉案项目系履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职务行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系客观不能,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片面、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贵单位传达的道府复答通字〔2025〕54号《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我局已收悉,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该单位)对我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回复如下:
一、违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某项目;2、违规事项: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案件办理情况
(一)调查(询问)、立案情况
1、线索来源及依据。2025年1月10日我局收到住建局《案件移交函》(见附件1):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问题。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现已建成。现移交你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若你局发现还存在其他问题,请一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局。
2、立案背景及依据。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电话通知该单位江某来我局领取《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协助询问调查,并电话告知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询问调查,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2025年1月24日、2月18日再次电话通知该单位江某来我局领取《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协助询问调查,但该单位一直未派人来我局协助调查,这种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配合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之相关规定,结合道住建局移交的文件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下发事先(听证)告知书和依据
3、下发事先(听证)告知书背景及依据。2025年3月6日电话告知该单位江某同志来我局领取《立案通知书》,并告知配合调查、协助做好调查笔录等义务,但未得到回复也未来我局配合调查。3月20日、3月25日我局再次电话通知该单位江某(电话号码及通话凭证同上)来我局领取《立案通知书》,但该单位一直未委派人来我局配合,鉴于贵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住建局移交函、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通话记录等确凿证据,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对该单位下发《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4、事先(听证)告知书领取及陈述依据。2025年4月7日9:22分、10:29分,我局电话通知该单位江某同志来我局领取《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单位在4月2日来我局补作了《调查笔录》,并领取了《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执单)。期间该单位派人来我单位联系,表示积极配合,同时4月11日提交了《关于免除某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处罚的陈述》报告,文中阐述了项目建设特殊背景,项目施工工期紧迫,项目办证难度;提供了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某项目的决议书》《关于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提供道县某公园第二次装修招标工作资料的函复》《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等证据。
(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依据
2025年4月11日该单位提供的《关于免除某项目无施工许可施工处罚的陈述》报告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违法事实。同时,提出时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主持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工作推进会上,住建局表示可先开工,边建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我局请该单位提供推进会的会议记录,至今没有提供过来。2022年12月1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某项目的决议书》中没有提及任何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有关的内容。
该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能充分证明该项目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5年4月7日依法按2%的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并下达了事先(听证)告知书。
鉴于该单位建设的某项目,是为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指标而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且在下达了《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提出陈述报告原因。我局在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重大案件审理会议,结合道县工作实际,会议一致通过按从轻处罚的标准进行处罚(按1%从轻处罚)。2025年4月28日我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整改到位;2、处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壹拾元整(70310元)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该单位行政复议的答复
(一)涉案项目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属性,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该单位提出(以下简称“提出”):根据2022年12月1日道县人民政府第14 次常务会议决议,涉案项目系为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指标而实施,项目选址、资金使用、招标程序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财政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我单位答复(以下简称“答复”):道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议,指的是该项目的法定程序批准,并没有批准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建设而扰乱建筑市场的监管秩序,就比如该单位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单位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曲解政府决议,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属于严重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答复: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合法合规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行政许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比如该单位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违规建设,不受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提出:申请人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实施项目,系基于对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假如道县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急需安排临时建筑物安置灾民,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议作出行政行为抢险救灾,难道还等你下属部门办理许可证书才建设好,公示好才能抢险救灾。
答复: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急需安排临时建筑物安置灾民是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形成,而该单位项目建设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于违规建设,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完全可以避免。该地方没有进行主体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为什么还选址这里,这难道不是主观违法故意?
(二)道县人民政府决议公开落实,各个组成部门应主动落实相关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系客观履行不能,符合法定免责情形。
提出:涉案项目所在的某公园一期工程直至2024年10月方完成消防验收(甲公司《关于提供道县某公园第二次装修招标工作资料的函复》),客观上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复: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业主单位),在项目选址程序中发现某公园一期工程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问题,却依然选择在这里建设,导致后续无法办证问题的出现,这是严重的主观过错,予以行政处罚。
提出:申请人已充分举证证明其无法办证系受限于第三方工程验收进度,且施工期间住建部门也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也都知情默认许可,符合“无主观过错”的免责要件。
答复:该项目施工期间住建部门也作为县政府组成部门也都知情默认许可,请该单位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未全面考量特殊情形,处罚决定显失合理性
提出:涉案项目已于2023 年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助力道县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不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径行处以70310 元罚款,既未考虑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及公益性,亦未充分评估处罚对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负面影响,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悖。
答复:该单位提出涉案项目已于2023年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一个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是如何通过验收的?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合法建设的关键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更无法进行验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进行验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验收结果无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单位的建设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还是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项目选址时第一个的考虑因素应该消防工程,结果依然选址此处,没有一点安全隐患的意识,所以不能证明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处70310 元罚款合理合法合情。
(四)被申请人程序履行存在瑕疵,影响处罚决定合法性
提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22 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虽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会议决议、住建部门协调记录等核心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亦未在处罚决定中论证不采纳申辩意见的理由,程序合法性存疑。
答复:该单位提交的政府会议决议与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一点关系(只字未提办证的相关事宜)。该单位陈述关于住建部门的协调记录只是口头上的陈述,无文字依据,也多次请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字依据,并且给了足足二十多天提供证据的时间,至今没有提供文字性证据,所以我局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五、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对象,其违法问题需通过内部行政处分、监察程序或其他专门法律程序处理,而非适用行政处罚法。
六、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属于道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设立及职权行使需以县政府行政为依据,并执行县政府决议。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权处罚道县人民政府决议行为。
5、6答复:执法依据与权限来源: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管局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涵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方面,其执法权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紧密相关。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虽然该办法中提及的“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通常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在永州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下,城管局被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权力。
具体执法权限
调查取证权:当发现存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时,城管局执法人员有权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违法事实。同时,执法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了解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等信息,以全面掌握违法事实。
责令改正与处罚权:若确认存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城管局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例如,对于建设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管局可责令其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施工单位,责令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继续施工。在处罚方面,城管局可依法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若施工单位明知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仍进行施工,也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后续监管权: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城管局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了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城管局会持续监督项目建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单位继续擅自施工,城管局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加重处罚力度,甚至依据相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与乙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31008元,发包方为申请人,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内容为: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问题。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现已建成。现移交你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若你局发现还存在其他问题,请一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经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申请人工作人员江某送达《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免除某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处罚的陈述》(以下简称《陈述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该《陈述书》称:认可案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实。经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及被申请人集体讨论,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整改到位;2、处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壹拾元整。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工作人员江某。申请人对该决定书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免除某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施工处罚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案涉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道县,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中,案涉工程约定工程合同款为7031008元,属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申请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建设,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4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经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4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与乙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31008元,发包方为申请人,申请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整改到位;2、处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移送函》,2025年2月24日立案,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合法延长核查期限,立案期限超期,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收到申请人对工作人员江某的授权材料的前提下,将案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工作人员江某。根据复议期间询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经核实,被申请人收到的《陈述书》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审核,该《陈述书》称“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了《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属真实意思表达,申请人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因此,虽然被申请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复议机构: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案件编号:道府行复字〔2025〕54号
案件名称
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不服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申请人
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被申请人
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
结案意见
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是存在立案超期,送达瑕疵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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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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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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