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4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的《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就信息公开作出实质性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依法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实质内容做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依法以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实质性答复,未能获取有效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行为违背了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认定涉及秘密与事实不符,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已经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出回应,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与职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委员会作处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1、被申请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回复告知。被申请人2025年4月11日收到,经审核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2025年4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答复了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你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3、2024、2025年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而且要求的数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之回复:“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要求公开参与实施强拆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各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单及行政执法证,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尤其重要的是,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公开,并依法邮寄告知了申请人。
3、2025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A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未依据GB7718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答复,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依程序主动履行了职责,特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和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你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3、2024、2025年度”。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轨迹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甄别处理,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2024、2025年度“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2024、2025年度单位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的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2024、2025年度“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等信息的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但对不予公开的内容未能适用正确法律依据说明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2024、2025年度单位负责人姓名、公务员招考信息、财政预算、“你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等申请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答复职责,其答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