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6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针对其对甲公司的投诉答复行为不服,于2025年7月7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中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在网上某平台A店铺购买了一款“原味素粽”花费11.83元,收到货后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故申请人2025年06月20日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管辖地,被申请人于2025年06月3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受理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决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系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甲公司”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申请人已满足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关于被申请人描述的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系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材料第二页,订单右下角提供了一个二维码(见投诉举报书原件复制件),被申请人如仔细细致核查通过微信或任意方式扫描一下就可看见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正反面),且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就盲目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询问申请人或让申请人提供,但被申请人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此举系事实认定不清,未按规定依法履职,应当予以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消费争议投诉,至于争议事实是否成立系属于举报核查范围,被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进而以此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也不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履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道府复答通字﹝2025﹞第64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一、原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对申请人关于甲公司生产的原味素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涉诉事项已无实体争议基础。
被申请人经核查确认:甲公司生产的“稻草灰水粽”执行标准(Q/YZDX00015-2022)已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备案;备案文件明确定义“稻草灰水”为“稻草烧灰后加水过滤所得的水”,属合法食品原料;2025年6月6日该公司已向本局提交备案证明,此前同类投诉举报均已依法办结。
结论:涉案产品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法情形,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二)法律适用准确。
1.不予受理投诉的程序法依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虽在材料中提供姓名、电话、地址,但: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藏于订单截图的二维码非法定身份信息载体,行政机关无义务主动扫码验证;其主张的“身份信息已通过二维码提供”不符合行政法规要求的“真实身份信息”提交形式。
2.涉诉受理的实体法前提不成立
涉案产品已被证实合法,故:申请人主张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不存在;其提出的“退赔”“下架召回”等请求缺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解基础。
二、关于申请人诉求的针对性回应
关于申请人的各项请求,被申请人的处理结论及依据如下:
1. 关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请求,已通过此前举报程序办理完结,经核查涉案产品合法;
2. 关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要求,已依法进行书面回复;
3. 关于“组织调解并退赔”,因产品合法且不存在侵权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调解条件,故不予支持;
4. 关于“责令下架召回、没收违法所得”的诉求,已通过举报程序处理完毕。
申请人要求行政调解(退赔)缺乏法定前提:
1.行政调解要以存在实质争议为前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2.经核实产品合法,经营者无过错,故无调解必要性和合法性基础。
三、程序合法性说明
1.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6月26日交由濂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在法定期限(7工作日)内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先生(女士)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
2.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程序要求。
四、结论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基于以下不可反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未按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涉案产品已被证实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投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继续处理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称:2025年6月18日其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的由被投诉人甲公司生产的商品“原味素粽”,该商品配料表中“稻草灰水”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相关标准中,未将草木灰列入可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名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组织电话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作出退赔等投诉举报请求。经查,该信件于2025年6月24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信件含《投诉举报书》、某购物平台商品订单截图、被投诉举报商品照片等材料。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先生(女士)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对申请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进行答复,该《回复》已通过ems快递邮寄的形式于2025年7月1日送达申请人,根据邮件轨迹显示,该快件于2025年7月2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答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某购物平台商品订单截图、被投诉举报商品照片、《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先生(女士)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EMS邮件轨迹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道县,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依法须对投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确保投诉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本案中申请人未在投诉材料中附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中也未注明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获取身份信息,该二维码所在区域亦未注明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身份信息,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申请人在投诉活动中主动提供了真实身份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提供而没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我局对你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回复》,2025年7月1日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针对本案案涉商品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前,已受理过针对标签“稻草灰水”的投诉举报材料,并已调查核实了产品合法。被申请人也在《回复》中告知了申请人稻草灰水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因此本案案涉被投诉举报商品不存在违法情况,被申请人已基于便民性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回复》,正确的落款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针对申请人对甲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复议机构: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案件编号:道府行复字〔2025〕64号
案件名称
陈某不服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答复行为案
申请人
陈某
被申请人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人
结案意见
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签名: 日期:
承办机构
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
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道府行复送〔2025〕64号
案件名称
陈某不服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答复行为案
送达文书名称
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书编号
道府行复决字〔2025〕64号
送达人
周立欣、何玉婷
受送达人
陈某
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送达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惠泽园二期27栋
签收人
陈某
18558695092
收到日期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代收原因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
见证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