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 适老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专栏
分享到:
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5〕78号)
  • 2026-01-15 09:44
  • 编辑:
  • 作者:
  • 来源:道县司法局
  • 【字体:    

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78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乙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新的合格中标人。

申请人称:综合评估法是一个评标办法,是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此项目招标中,它虽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权利没有进行限制,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进行惩戒,限制其投标活动未作明确规定。本项目被投诉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如实填报信用信息,同时,被投诉人存在投标文件总则1.4.3(15)项规定之情形。

经查明,被投诉人自2025年2月以来,先后4次存在被A地、B地等法院因失信被强制执行情况。故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56条,国家九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第十七条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湘发改公管规〔2024〕5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对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被投诉人甲公司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惩戒,由招标人启动履约能力审查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修正评标结果,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原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新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还招标市场一片晴朗的天空,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杜绝腐败情形发生。

被申请人称:投诉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首先,虽然被投诉人甲公司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但是法律并没有排除他参与工程招投标的权利,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该公司在2025年5月至6月期间也有7个中标项目。

其次,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甲公司存在招标文件总则1.4.3(15)项规定之情形于法无据。该项规定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投诉人没有提供禁止被投诉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事实和依据。

投诉人提供了《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作为依据,该通知第四项第(一)款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也是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未要求全部排除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权利。

再次,本项目招标文件唯一明确规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条款为1.4.3(13)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而本项目招投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1,而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故被投诉人甲公司满足案涉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3日,乙医院作为招标人,委托丙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乙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申请人、甲公司均参与了上述案涉项目的投标。2025年5月22日上午9点,乙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了公开开标。2025年5月23日,乙医院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案涉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第1名为甲公司,中标候选人第2名为申请人,公示期间为2025年5月23日-5月28日。

2025年6月5日,申请人就案涉项目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人即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甲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多次行政处罚,违反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处理决定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后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关于乙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投诉函》《投诉书》、严重失信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具有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有二:一是甲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详见执行依据文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A法院;二是在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上查到甲公司有多次行政处罚。

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案中,案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七条“资格审查”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八条“评标方法”规定,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条“总则”1.4.3(13)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信用管理规定不接受其参与投标的投标。根据案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可知,案涉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1,不适用案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条“总则”1.4.3(13)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参与案涉项目的投标活动。此外,资格后审应是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在投标期间的资格进行审查。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甲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据,该证据载明执行依据文号,发布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而本案案涉项目的招标于2025年4月23日招标,5月22日开标,公示期间为2025年5月23日-5月28日,故申请人提交的该项证据,无法证明甲公司在案涉项目招投投标期间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二。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信用评价”规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除按照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外,存在信用处罚扣分情形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扣分:信用处罚扣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类型为罚款的,是指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扣分年限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为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的,按1年计算。《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信用处罚扣分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省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由投标人如实自行填写。信用处罚扣分依据的采信地域范围应与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属地一致,使用我省省本级信用评价结果的,对应信用处罚扣分依据为我省省本级信用处罚情况;使用全国或外省省本级信用评价结果的,对应信用处罚扣分依据为全国各省省本级或外省省本级信用处罚情况。本案中,甲公司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结果,对应信用处罚扣分依据为广东省省本级信用处罚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信息显示,甲公司被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处以罚款11万元,但该行政处罚未被广东省省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认定、公布,故该行政处罚无法作为甲公司的信用处罚扣分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时限内受理投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乙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二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