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31号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道县横岭瑶族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支付“空心房”拆除补助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A村的房屋、养殖场,2019年因“空心房”整治行动被拆除。按照《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六、保障措施(二)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工作。自申请人的房屋和养殖场被拆除后,政府一直没有向申请人发放拆除补助款。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以村民同意由挖机老板拆除、项目暂未验收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拆除补助款。
申请人认为,根据《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并没有房屋由挖机老板拆除的规定,同时项目暂未验收也属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因素所导致,不能成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拆除补助款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按照《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工作,具有对申请人的房屋、养殖场支付拆除补助款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意见概述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A村邓某要求支付“空心房”拆除补助款诉求的回复》是在与2019年时任村干部和现任村干部充分走访了解,并查阅了乡村两级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答复,并且空心房拆除的奖补资金来源于县财政,支付主体应是县财政,而不是乡政府,因此支付空心房补助款并不是横岭瑶族乡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答复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特恳请县政府予以维持。
二、事实依据阐述
(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农村“空心房”进行专项整治,并下发了《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县农治办发(2019)2号)文件进行具体指导,文件里明确指出“县统一按30元/平方米作为农户补偿款或拆除所需工作费用。对于违建房、集镇棚亭、出店经营违建场地和已享受畜禽退养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移民避险、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的农户,‘空心房’拆除后不再享受拆除整治补助”。2020年,县财政按6元/㎡的标准预拨部分“空心房”拆除奖补资金到乡镇,其中A村共申报1899.34平方米,奖补资金为11396.04元(详见附件凭证1)。2020年9月,乡政府拨付空心房补助资金到各村账上,到账后再由各村自行根据拆除协议约定的形式支付拆除费用或者奖补农户。2023年10月,县“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2019年至2021年的“空心房”拆除面积进行复核验收,其中A村经县复核小组复核后认定的比率是96.45%(详见附件凭证3),但时至今日县财政也没有拨付剩余的奖补资金到乡镇,因此也导致未能支付给农户。
我乡A村村民邓某依据《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县农治办发〔2019〕2号)文件里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工作”的内容,即要求我单位支付其被拆除的房屋、养殖场补助款。在收到邓某的诉求后,我单位安排工作人员通过向时任村干部段某等人走访了解,并查阅村级资料,了解到2019年A村开展“空心房”拆除工作,拆除之前村干部均与农户当面或者电话进行了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挖机进行拆除,对于个别不能使用机械拆除的则组织人工进行拆除。经了解,2019年时任村秘书邓甲与邓某电话沟通了关于空心房拆除相关事宜,在征得邓某同意后,组织挖机拆除了他的老房子。经查阅A村上报的《横岭乡“空心房”拆除申报名单汇报表》(详见附件凭证4),上报的汇总表内并未包括邓某养殖场面积。经向时任村支书段某等人了解到,当时之所以未上报其养殖场面积,一方面是养殖场拆除的时间是在县实行空心房拆除奖补政策之前拆除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该养殖场未办理任何手续,属于违建且废弃的畜牧养殖房,按县农治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并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依据阐述
1.《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县农治办发〔2019〕2号)文件不仅对空心房定义、奖补标准、资金来源主体等都有明确说明,即:空心房是指“无人居住、建新未拆旧、影响村容美观的农村房屋、闲置的畜禽栏舍。认定“空心房”的标准主要有四点:1、是否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2、该房屋是否长期闲置;3、该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该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主体是“县统一按30元/平方米作为农户补偿款或拆除所需工作费用。”综上,空心房拆除的奖补主体应是县财政,且标准是30元/平方米;另外,因邓某的养殖场是没有任何手续,属于违建房,因此不在奖补范围内,只有他的老房子在奖补范围内。
2.关于县财政预拨的6元/㎡的奖补资金,乡政府已于2020年9月拨付到村账上,并由各村自行支付相关费用,A村委会按照《横岭瑶族乡A村人居环境整治“空心房”、旱厕、畜禽栏舍”拆除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即“由甲方(即A村村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拆除并将土地平整,所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按30元每平方米补给甲方用于租借机械拆除、清理或清运车辆、集中处理等支出”(详见附件凭证5),先行支付了挖机和人工拆除空心房的费用,据了解,A村委会共开支三笔,分别是支付挖机费用、支付蒋甲人工拆除费用、支付邓乙人工拆除费用(详见附件凭证6)。因结余资金过少,且剩余的奖补资金一直未到位,因此,并没有把除去拆除费用的资金分配给农户。
3.关于申请人邓某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证据目录里的关于他养殖场的《横岭乡A村“空心房”整治备验表》,经向现任A村支“两委”干部了解到,该备验表是2024邓某到村委会反映空心房奖补补助款时,要求村委会为其测量养殖场的面积并填写整治备验表,时任村秘书段某应其要求打印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的整治备验表,为其测量了面积并填写了该表,但该表的签字均为时任村秘书段某签写,并没有乡镇领导复核签字。对此,该表并不能成为申请空心房奖补资金的依据。
三、观点总结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A村邓某要求支付“空心房”拆除补助款诉求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县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中共道县县委办公室、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关于印发<道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道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同日制发《道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农村“空心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遂开展“空心房”整治工作,申请人的房屋被拆。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空心房”补偿款,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申请道县横岭瑶族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支付“空心房”拆除补助款。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回复》,《回复》载明申请人申请的“空心房”拆除补助款暂还不能予以支持。后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4月20日,申请人(乙方)与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委会(甲方)签订《横岭瑶族乡A村人居环境整治“空心房、旱厕、畜禽栏舍”拆除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待拆除的空心房坐落于村组,属于空心房(类型),占地面积X平米,其中建筑面积X平米的空心房……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7天内必须将房屋腾空,由甲方负责统一组织拆除并将土地平整所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按30元每平米补给甲方用于租借机械拆除、清理或清运车车辆、集中处理等支出……”。
以上事实,有《回复》《履职申请书》《通知1》《通知2》《横岭瑶族乡A村人居环境整治“空心房、旱厕、畜禽栏舍”拆除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其复议事项实质上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空心房”拆除补偿款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未履行发放“空心房”补助款的职责。
《通知1》第六条“保障措施”第(四)项“加大资金投入”规定,建立后续奖补机制,“空心房”拆除,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按30元/平方米作为农户补偿款和拆除所需工作费用。《通知2》第六条“保障措施”第(四)项“强化资金保障”规定,根据拆除的建筑物面积、类别,原则上按30-6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农户进行补偿,县统一按30元/平方米作为农户补偿款或拆除所需工作费用。对于违建房、集镇棚亭、出店经营违建场地和已享受畜禽退养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移民避险、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的农户,“空心房”拆除后不再享受拆除整治补助。首先,关于申请人的60.44平方米的房屋。本案中,申请人与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委会签订了《横岭瑶族乡A村人居环境整治“空心房、旱厕、畜禽栏舍”拆除协议书》,协议由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统一拆除申请人坐落于村组、建筑面积X平米的空心房,并将土地平整所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按30元每平米补给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用于租借机械拆除、清理或清运车车辆、集中处理等支出,该协议书有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由此可知,申请人已同意将拆除其X平方米的“空心房”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按30元每平米补给道县横岭瑶族乡A村,上述协议亦未违反《通知1》《通知2》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发放X平方米房屋的“空心房”拆除补助款。其次,关于申请人的养殖场。根据《通知1》的规定,“空心房”拆除后,须经政府验收合格后才发放农户补偿款或者工作经费,但根据申请人针对养殖场提交的《横岭乡(镇)A村“空心房”整治备验表》显示,该表仅有村委签署了意见,乡(镇)及验收小组并未签署意见。该备验表未经乡(镇)政府核实,不符合《通知1》的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亦无须向申请人发放养殖场的“空心房”拆除补助款。综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发放“空心房”拆除补助款的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发放“空心房”拆除补助款的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