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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5〕48号)
  • 2026-01-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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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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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道府行复决字〔2025〕4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的拆除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26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A村的厂棚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9380元,并赔偿申请人以上损失自厂棚强制拆除之日起至实际赔偿到位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位于A村的厂棚享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的涉案厂棚遭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厂棚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具体到本案中,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中明确载明:“刘某:因你户(单位)涉嫌在A村组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临时搭建厂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违建行为;2、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强拆。”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的涉案厂棚就遭到强制拆除。

同时,根据道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日作出的道府行复决字(2024)34号《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被申请人在上述通知书中明确,并在拆除行为中也将上述通知书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由此可知,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厂棚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越职权的行为。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所未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所设定的必要限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指出,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规定可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为行政机关,但是其并不具有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职权,若要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涉案合法厂棚,被申请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涉案合法厂棚,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超越职权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厂棚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按照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逐步进行。

具体到本案中,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就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对申请人进行过催告、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因此,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涉案厂棚时,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涉案合法厂棚,造成申请人拥有合法财产权利的涉案厂棚被拆成一片废墟,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基于该情况,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五、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合法厂棚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距今未超过一年。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刘某对我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道府复答通字〔2025]48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寿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于2024年6月20日到申请人刘某家调查核实厂棚具体情况,经核实,刘某家厂棚为木质厂棚,房屋北侧紧邻国道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刘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刘某承认该厂棚是建房后临时搭建,未办理相关临时手续,并同意自行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同日,寿雁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字,(附相关照片依据)。申请人刘某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寿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申请人刘某临时搭建的木质厂棚进行依法拆除。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调查询问笔录。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送达回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

政行为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

政行为内容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五、即使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也不能改变申请人厂棚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也不能全面认定被申请人整个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经审批,擅自搭建案涉木质厂棚,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停通知》),《责停通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为“1.立即停止违法违建行为;2.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强拆。”。案涉厂棚于2024年6月28日被被申请人拆除。期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停通知》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4年9月2日作出道府行复决字〔202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的拆除行为不服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对拆除的厂棚赔偿损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2024年6月20日作出《责停通知》内容,于2024年6月28日将案涉厂棚进行拆除。首先,该《责停通知》已被生效的道府行复决字〔202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责停通知》后,在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期尚未届满时,且未经催告,未履行必要的程序,就将案涉厂棚进行拆除,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责停通知》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但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然产生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赔偿费用清单-刘某》,申请人要求赔偿项目有:厂棚损失、厂棚内外物品损失共计9380元。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的厂棚办理了相关用地或建设手续,经调查询问,申请人陈述:厂棚没有办理相关的建设批准手续,是用木头自己搭建的,用做火房使用,香椿树没有被砍倒,树现在还在,2024年6月28日拆除行动中,政府工作人员已将屋内物品搬出,里面只剩下烧火的柴,厂棚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由申请人自行处理了。因此,案涉厂棚之所以被拆除,是因为申请人的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虽然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案涉厂棚不属于合法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违法事实清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合法建筑物的损失的事实没有依据。对于申请人申请赔偿的“香椿树一棵”,该树仍然存活;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也由申请人自行处理了,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对涉案建筑物作出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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