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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5〕119号)
  • 2026-04-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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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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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826日作出的《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的告知书》(下称《告知书》)不服,于2025102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1014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审理并处理该举报案件。2、确定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回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5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以无身份证明理由不告诉是否立案该举报案件,后2025619日本人使用邮政挂号信加上身份证扫描件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份关于甲公司”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820日告知重新受理,2025826日给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的告知书》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1.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局在对甲公司的日常监管与监督抽检中,未发现其相关腐乳产品添加了防腐剂的情况。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9号令《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五)项的规定,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的,标注“未添加”但未标示具体含量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申请人认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并未添加相关含量,才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但是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所说的话语并无事实依据所支撑,故应当立案调查。

2.申请人认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第二十三条规定“能量是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故根据相应的能量折算系数计算,能量值为666千焦/100克,而标示的能量值为689千焦/100克,可见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不实。涉案产品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4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3.44.1.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而其作出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涉嫌行政不作为。

特向道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相关问题重新作出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理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答复人针对其对甲公司的举报未予立案行为不服,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道府复答通字2025119)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1.答复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购买甲公司生产的相关腐乳产品,于202558日邮寄挂号信向答复人对该公司生产的相关腐乳产品的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答复人受理并查处,要求退款、赔偿、查处、奖励。答复人于 202552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第一次《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告知书》,因其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答复人依法对其投诉未受理对其举报未立案。然后于2025619日邮寄挂号信向答复人对该公司生产的相关腐乳产品的同一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此次信件中材料增加了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答复人受理并查处,答复人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限内,用电话与其取得联系沟通,并告知其投诉予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5820日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人于20258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第二次《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告知书》,依法书面告知其投诉予以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未按照告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也未参加现场调解。

2.答复人在对甲公司的日常监管与监督抽检中,未发现其相关腐乳产品添加了防腐剂的情况。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9号令《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的规定,针对该产品标签存在的这一瑕疵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立即召回相关产品。因此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产品标注“无添加防腐剂”构成虚假。

3.经查,该产品生产投料记录“水”的加入量为最大,配料表中“水”排最前面符合GB7718的规定,固形物在大于等于60%与“水”的加入量并不矛盾,申请人主观臆断说该产品“配料表排序错误与造假”缺乏科学依据与证据支持。

4.经查,该公司提供了其腐乳产品营养成份检验检测报告,并详细说明了其腐乳产品营养成分标注数据来源与科学依据,故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营养成分表能量值虚假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支持,不属实。

5.申请人在食品标签上的瑕疵问题、没有证据支撑的主观臆断食品标签能量值虚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进行索赔,并无端指责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为此答复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相反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耗费了行政资源,扰乱了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应当不予支持和提倡。

6.申请人向答复人对该公司生产的相关腐乳产品的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答复人受理并查处,要求退款、赔偿、查处、奖励。申请人以上行为涉嫌故意购买其认为食品标签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投诉举报,其目的是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这种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权威、浪费行政资源、把行政机关当作牟利工具的恶意索赔人,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答复人依法充分履职,打击违法保护合法,充分依法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彰显责任担当。特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423日,申请人在乙店购买被投诉举报人甲公司生产的商品“某腐乳”,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涉嫌包装标签标识、配料表造假的违法行为,于202558通过挂号信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乙店购物小票、案涉商品照片等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赔偿、退款、查处、举报奖励等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于2025511签收该信件,519日作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决定投诉不予受理,不予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建议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收到519日作出的《告知书》后619日将58日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附加身份证复印件以ems邮寄形式重新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622收到该邮件,626日作出与519日内容一致的《告知书》。

20258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第二份投诉举报材料中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于2025826日主动纠错,向申请人重新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工作失误错误出具两份内容一致的《告知书》,现重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1.对投诉予以受理;2.因不适宜电话调解,告知申请人现场调解时间、地点等信息;3.经查实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826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乙店购物小票、案涉商品照片、《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某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有关情况的告知书》ems邮寄轨迹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道县,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6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后,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并于2025626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20258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于2025826日主动纠错,向申请人重新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工作失误错误没有发现信件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法重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分别作出处理,并因该案件不适用电话调解,依法一次性告知了申请人现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携带的材料。关于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品涉嫌存在的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证据中已提供案涉商品“无添加防腐剂”字样产已被要求整改,新的包装展示图上已将“无添加防腐剂”字样删除;提供的专业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证实案涉产品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内容合法合规,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无证据支持,决定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合法。需要释明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投诉举报人享有投诉权、举报权及知情权,并未规定投诉举报人享有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必须立案查处的权利,举报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立案查处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通过自我纠错程序,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权、举报权及知情权,充分体现了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全面履职及阳光便民的服务理念被申请人所作处理合法适当,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前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5128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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