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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 2025-07-1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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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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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三、重要内容解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

道县秸秆禁烧区面积为32196.1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68.16%;秸秆限烧区面积为15039.5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31.84%。

1.禁烧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5公里范围内耕地。

2洛湛铁路、厦蓉高速、道贺高速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G357、国道G207、省道537、省道538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2.限烧区范围

禁烧区以外的耕地范围属于限烧区。

)禁烧区管控要求

1.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确需焚烧的秸秆,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2.限烧区

秸秆限烧区内,各乡镇场(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县城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县城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 18:00 至次日 9:00 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 2 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其他事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违反《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

                                 202571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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