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2-0046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道县科工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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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优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3、对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4亿元以下),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曲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6、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7、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0,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
8、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包含在上述所称销售额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9、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0、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湘政办发〔2022〕15号)
14、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湘政办发〔2022〕15号)
15、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
16、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湘政办发〔2022〕15号)
17、对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湘政办发〔2022〕15号)
18、从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湘政办发〔2022〕15号)
19、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湘政办发〔2022〕14号)
20、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本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21、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H,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o(湘政办发〔2022〕14号)
22、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湘政办发〔2022〕14号)
23、除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单位之外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湘人社规〔2020〕13号)
24、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湘政办发〔2019〕19号)
二,融资货款
2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27、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2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纟艮保监办发〔2022〕37号)
29、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3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银发〔2021〕81号)
31、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金〔2020〕21号)
32、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健全制造业融资“白名单”企业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湘政办发〔2022〕15号)
33、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继续保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2022年全年增加350{乙元以上。(湘政办发〔2022〕15号)
34、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加大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力度。(湘政办发〔2022〕坦号)
3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推广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易贷”模式。深化产融合作,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
36、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湘政办发〔2022〕14号)
37、督促指导银行健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动态识别机制,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客户身份认定,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湘政办发〔2022〕14号)
38、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业领域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将服务业领域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支持范围,引导合作银行为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湘政办发〔2022〕14号)
39、对确实受疫情影响发生损失的服务业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未纳入融资担保、“潇湘财银贷”等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的,可优先纳入省财政对商业银行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水懼政策支持范围。(湘政办发〔2022〕14号)
40、对符合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进行补偿,总体补偿资金不超过8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湘科发〔2022〕22号)
41、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的基础上加12饌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以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湘科计〔2020〕57号)
42、合作银行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指标体系,其中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体系占指标体系权重不低于45%。(湘科计〔2020〕57号)
43、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扩大三年期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将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不良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鼓励银行减少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依赖,创新信用方式,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湘金监发〔2019〕76号)
44、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保证金,减少并逐步取消反担保措施,分步将年化担保费率降至原则上不超过1.5%o(湘金监发〔2019376号)
45、对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湘金监发〔2019〕76号)
46、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最高10万元评估费补贴。(湘财行〔2019〕11号)
三,资金奖补
47、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从已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小巨人”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0万资金支持(不超过三年)。(财建〔2021〕2号,市工信局)
48、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提升管理水平、特色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提升信息化运用能力、创新创业等项目。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湘财企〔2020〕14号,市工信局)
49、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及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及以上;对高性能农业机械、机器人可放宽到每台2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50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0、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奖励项目:项目应用方应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实现连续盈利;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应为《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咨询规划或方案设计服务费用的50%,每个方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1、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项目: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湘财企
〔2021〕11号,市工信局)
52、湖南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项目:单个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首批次销售额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3、湖南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励项目:奖励范围包括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示范项目(50-100万元)、行业性、区域性工业互联平台(100-300万元)、制造业“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20-50万元)、两化融合贯标项目(5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4、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项目:奖励范围包括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和“能效之星”产品、绿色数据中心先进实用技术产品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奖励方式为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5、省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对完成攻关任务、并通过验收评估的揭榜单位,按实际工程化攻关投入经费的20-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6、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_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7、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下一年度一次性下达。(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8、省工业质量标杆/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省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奖励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湘财企〔2021〕11号,市工信局)
59、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标杆项目:被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或认定为全省“5G+制造业”典型应用场景的规模以上制造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拓展效应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给予10-30万资金支持。(湘财企〔2020〕36号,市工信局)
60、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对营收年增幅超过20%的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和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营收年增幅超过10%的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给予10-30万资金支持。(湘财企〔2020〕36号,市工信局)
61、“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全省范围内在建或即将开工的“数字新基建”重点项目(含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项目原则上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给予10-30万资金支持。(关于组织征集2022年"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的通知,市工信局)
6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项目: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有增量的。从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湘财企〔2017〕17号,市工信局)
63、企业技术创新激励项目:当年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每项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低于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揭榜协议(技术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支持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4、企业人才引育资助项目:2021年至2023年,共支持1000家企业引入1000名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合作,每个企业资助20万元;对企业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等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团队按“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综合支持。(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5、企业平台能级提升项目:对企业已有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评估为优秀的,给予财政资金项目激励;对企业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0万元的支持。(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6、企业创新创业扶持项目: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立项项目分别给予100、50、30、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赛一、二等奖和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认定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O(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7、企业研发奖补项目:对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增量、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分层分类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年度最高奖补1000万元。对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予以重点支持。(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8、企业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项目:对将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湖南省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使用加盟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而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按政策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湘科发〔2022〕22号,市科技局)
69、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项目实施期内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湘科计〔2021〕10号,市科扌锅)
70、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8个组织和个人,表彰周期为2年,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湘政办发〔2021〕3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1、冷链物流标准制定奖补: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内冷链物流企业或行业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湘政办发〔2020〕13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2、知识产权奖励: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湘财行〔2019〕11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3、国外授权专利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湘财行〔2019〕11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4、国际商标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湘财行〔2019]11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5、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湘财行〔2019311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6、湖南专利奖: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经费支持。(湘财行〔2019〕11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7、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百企培育项目:对在2020年8月以来开展“千企帮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已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择优奖补,每个企业省财政奖补50万元左右。(湘办发〔2021〕11号,市农业农村局)
78、农业“标杆龙头”企业:粮食、畜禽、蔬菜、油茶、油菜、茶叶、水产、水果、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每个产业各打造1-2家标杆龙头企业(全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中各产业的产值排名前茅),每家企业支持400万元。(湘农组发〔2019〕1号,市农业农村局)
79、农业产业化销售收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屛乙元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湘农组发〔2019〕1号,市农业农村局)
80、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获评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将纳入年度支持范围,给予单独名额对试点方案中相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o(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1、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对申报成功的服务“三个高地”建设的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2、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对纳入全省“三高四新”产业项目、服务业“双百”工程等服务业重点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3、服务业创新项目:对平台经济、创意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4、冷链龙头企业培育项目:对注册地在湖南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获评年度全国冷链物流100强企业兑现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奖励政策。(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5、冷链物流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化冷链物流信息平台、质量追溯和温控监管平台等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湘财夕卜〔2019〕29号,市发改委)
86、物流龙头企业:对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的国家5A级省内物流企业,获评国家零担运输、无车承运、冷链运输和多式联运前100强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湘财外〔2019〕29号,市发改委)
87、服务业集聚区及企业奖补项目:对于新授牌示范集聚区首次给予200万元项目补助,建设满3年复核合格后,再给予200万元项目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公共平台和重点企业研发创新等项目建设。(湘财外
〔2019〕29号,市发改委)
88、企业类双创示范基地:重点依托省内创新能力突出、资源整合能力强、内部双创氛围浓厚、增加社会就业多的领军企业,建立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湘政发〔2019〕13号,市发改委)
89:三高四新”融资专项:聚焦湖南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先支持领航企业、链主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袤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等我省优势行业的战略性、支撑性、带动性项目,支持纳入全省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军民融合、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国产化替代攻关和先进技术产业化项目。(市发改委)
90、基建投资节能减煤降碳专项项目:主要支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公共机构节能减煤降碳及塑料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发改委)
91、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兴服务业等九大产业领域技术中心的建设。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并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市发改委)
92、省工程研究中心:重点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兴服务业等九大产业领域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并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市发改委)
93、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项目:对企业组织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能效提升、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市发改委)
94、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支持商务领域企业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对我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湘财外〔2020〕8号,市商务局)
95、省级数字商务企业创建: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涵盖商品交易创新应用、服务交易创新应用、数字内容创新应用三类企业;数字商务服务类涵盖数字化运营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数据分析服务、数字金融服务、数字物流服务五类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湘财外〔2020〕8号,市商务局)
96、数字转型重点培育项目:对近三年实际已完成数字化转型投资超过1000万元(投资内容与申报类型强相关),本年度实现企业线上销售额或相关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湘财外〔2020〕8号,市商务局)
97、厂房租赁补贴:支持转移来湘的实体企业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对新租赁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三年以上的投产企业,根据当年实缴租金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湘政办发〔2020〕38号,市商务局)
98、职业培训补贴: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市人社局)
99、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湘人社规
〔2020〕16号,市人社局)
100、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湘人社规〔2020〕16号,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