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4-0074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道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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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廉政建设等工作;
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4.审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5.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工资待遇、 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对被审计单位较大额度金额的处理、处罚;
9.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
10.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任免;
2.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轮岗交流;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调整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年度审计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5.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全局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 6000 元以上(含 6000 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组会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党组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 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 “ 三重一大”事项, 在提交局党组会或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局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 三重一大”事项,在局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 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为通过。对于有重大异议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定,要重新论证和全面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行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
长有权及时作出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2 人以上提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通知部门和负责人严格落实。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造成不良后果,视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 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局长及班子成员应事前深入调查,科学缜密思考研判后,再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 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并主动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监督或及时通报决策情况。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