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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园林环卫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政策及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测绘法》及其相关的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坚持依法行政。
3、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本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工作。
4、负责本县市政、公用、环卫、园林、排渍、污水处理、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检查、督办、质量、安全监督与竣工备案工作。
5、综合管理和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并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程造价及施工安全和城市建设档案、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
6、负责本县规划区内的勘察设计活动,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按职能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负责除人防工程外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制定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和执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县规划建设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对建筑施工、市政设施建设、勘察设计、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建设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图纸审查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初审、监督、报批与管理工作。
9、拟制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实施办法与细则;负责分区规划的审批,各建设项目的选点、定点;负责市区私人建房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大、中型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10、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并跟踪管理。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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