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口计生委为您服务
一、生育政策
1 、办理一孩生育证条件和程序:男方年满 22 周岁,女方年满 20 周岁,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且无子女的夫妇 , 应当在孕期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并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村专干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计生办 , 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
2 、办理再生育证条件和程序
具体条件: 连接《条例》第 15 条至第 19 条 (http://www.happyhome.net.cn/read.asp?subjectid=215&infoid=7709&forumid=29897 )
审批程序:夫妻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乡镇计生办自受理起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证明材料于每月 27 日至 30 日到县人口计生委集中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生育证。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⑴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办理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回户籍地孕检一次或在现居住地孕检一次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
⑵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接受户籍地、现居地双重管理,按时交验婚育证明或孕情节育措施检查,凡是不办理、不交验婚育证明或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未婚青年或已婚男性,凭户口薄、一张照片、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除凭上述证明外,必须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计生办做好一次孕检、订好一个合同、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外出地详细地址后,找好一个担保人 , 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三、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程序
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书面申请,并递交病残儿的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母亲子女合影照片一张、父母及小孩户口薄、结婚证等材料,填一份《申请表》,双方单位或村出具书面意见,乡镇计生办审核,报县人口计生委,每年 7-8 月鉴定一次。系农民的,由县计生委组织进行鉴定,系城镇居民的,由市、县两级计生委组织进行鉴定。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带结婚证、户口薄、生育证等证件,系农民的到乡镇计生办免费办理;系城镇居民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意见后,到县人口计生委免费办理。
五、收养孩子的程序
收养人填写《申请收养子女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薄、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县民政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办理放扎手续的程序
符合生育子女条件且已结扎的夫妇,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好《放扎手术审批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连同本人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结扎证、小孩死亡证等有关证件报乡镇计生办审核,有关人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办理放扎手续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放扎。
七、法律责任
1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违法生育子女的,按下列标准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⑴ 符合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 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⑶ 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⑷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的,依子女数量按第三条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谎报婴儿死亡的;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3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人口计生委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5000-20000 元罚款。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处罚: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5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及时流引产。否则,由乡镇计生办责令限期流引产,并收取 500-3000 元的保证金(流引产后退还妊娠保证金)。
八、奖励扶助
1 、国家奖励扶助的条件及标准: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且龄满 60 周岁以上的农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生育两个女孩的,每年每人国家奖励 600 元;
独生子女领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 5-2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证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资 5% 的标准增发退休金。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外,增加婚假 12 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 90 天外增加产假 3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产期护理假 15 天。
2 、县级优惠政策的条件及标准:
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奖励 2000 元;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龄满 60 周岁以上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户或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每年每人县政府再奖励 200 元;
农村居民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或两女结扎户小孩在升入县一二中高中时,总分降低 20 分录取。
14 周岁以下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可享受:有线电视、用电入户时优惠 5% 的初装费,工商部门减免 5% 的工商管理费,建设、房管、国土部门减免 10% 的办证费,自来水部门在为独生子女户立户时优惠 10 吨水费,独生子女就医、体检时分别免挂号费、体检费。
3 、办理程序: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扎证等证件,单位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户籍地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发放。
九、优质服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孕环情监测、上环、人工流引产、结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妇科病普查、避孕药具等以及上述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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