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我县审计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全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县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对县属金融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直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全县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审计县直机关、县属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共同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