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信主题: | 交警大队 | ||||
| 收文单位: | 县政府办 | 来信时间: | 2025-10-22 | ||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 信访内容: | 未带头盔第一次应该是警告吧,上来就罚个50元,什么意思,处罚条上也是20以上,50以下吧,我不服, | ||||
| 回文单位: | 县政府办 | 办理时间: | 2025-10-24 | ||
| 内容: | 尊敬的何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我大队收到您的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2日10时27分,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途经道县道州中路与营江路十字路口路段,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 二、处罚依据 经核查,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您作出扣留电动自行车、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其中,50元罚款金额符合上述法规中“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法定处罚幅度。 三、关于“首次违法应警告”质疑的说明 针对您提出“未戴头盔第一次应该是警告”的疑问,经核查相关政策规定,具体说明如下: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服务十项措施》及附件二《湖南省公安交管部门改进执法清单》,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既不符合清单中“二、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适用情形,也不适用“三、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代码 “70460 ”明确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标准为50元,本次处罚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监督与关注。为保障您自身及他人的出行安全,建议您今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务必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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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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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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