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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6-38420 发文日期: 2026-07-02 发布机构: 道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法律顾问
统一登记号: DXDR-2026-01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道政办发〔2026〕2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7-0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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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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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DR-2026-01001

道政发〔20262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道各单位:

道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2


道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考核

   

第一条 为规范道县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道县外聘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担任道县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

(四)熟悉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担任道县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设立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

(二)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

条  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有外聘法律顾问需求的,自行选择法律顾问聘请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方法;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统一为2年);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法律顾问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服务对象应当于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

外聘法律顾问,按年度计算服务费,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近年业务量进行确定每年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重大复杂案件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行政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影响力和丰富的政府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并在专业界享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聘任。

 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五)参与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处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七)参与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具体服务事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邀请、授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工作报酬;

(四)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约定和服务对象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服务对象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服务对象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服务对象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服务对象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每年度应当在规定期限汇总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向服务对象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服务对象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隐瞒;

(三)谨慎保管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不得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签名,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 服务对象应当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综合分析、合理采纳,需向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呈批的,应当附上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以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予以公告:

(一)未履行第条所列义务或者未遵守第十条所列规定的;

(二)受聘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 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工作机制,县司法会同服务对象全面考察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按年度向县司法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调整的依据。

十五 外聘法律顾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法律顾问日常考核2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第十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服务对象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还应当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法律顾问对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服务对象应当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十七 司法应当对各服务对象外聘的法律顾问建立工作档案,对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选聘法律顾问过程所形成的材料;

(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十八 签约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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