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
二、《通知》制定依据
起草过程中,主要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的通知》、《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永医保发〔2020〕34号)等规定为依据。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从2025年12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方式由“原发放至参保单位”调整为“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个人”。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规定的产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各财政供养单位及时在湖南省医疗保障单位网厅申报生育津贴,医保局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申报名单报送至财政局社保股。在财政部门与财政供养单位核对正确参保人员应退缴金额后,各供养单位需督促参保人员在收到通知30日内通过以下指定方式完成资金返还。收款账户:道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账号:43001560071052507279,转账时需备注“某单位某人生育期间工资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