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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县2025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5-09-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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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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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省、市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发〈关于核定湖南省2025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558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243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2020659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5368)、《关于2025年深化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治教费办通20251号)、《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发〈关于明确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教联〔2023〕14号)《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永发改价费〔2020〕4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

(一)由县发改局参照省、市有关文件和其他县区相关文件拿出道县2025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文件草案。

(二)牵头组织县财政、县教育、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召开有关教育收费文件草案座谈会。

(三)将修改完善后的收费文件草案提交三个部门领导班子审议并通过。

四、制定内容及解读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二)教材费和教辅材料费。高中阶段学生购买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

(三)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不超过16元收取。

(四)住宿费。公办中小学(不含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学前班)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政策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构成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一是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政府拨付情况核定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实行等级类型管理,等级类型划分参照县教育局对幼儿园的评定标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一经审批确定,一年之内不得上调二是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自行定价,报县发改局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物价变动幅度较大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书面向县发改局重新报备后执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是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幼儿园与儿童家长在最高限价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签订服务合同。二是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寄宿的儿童可以收取住宿费;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局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向县发改局重新报备后执行。

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收取延时服务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各幼儿园要出台退费办法,建立退费台账。

)教育、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

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政策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文件精神,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1.民办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必须按照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中小学应当从学费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

2.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政策按照我省中小学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2025年秋季执行。执行期间,若遇省、市、县有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道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8日    

《关于道县2025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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