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40007/2026-3835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补助金 |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6-40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人社函﹝2026﹞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6〕7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6]3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26年1月1日起,建立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补助范围
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死亡当年属于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00元。
四、申领条件
(一)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申领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等丧葬补助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存在多领养老金的,需先行退回多领资金,或同意由经办机构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情形。
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审核审查、资金支付、监督指导和工作考核,具体业务工作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承办。
(二)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丧葬补助制度的政策宣传、资格初审、申请上报、组织公示、执行检查,具体业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承办。
(三)村(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动员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时上报、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确认、组织公示以及丧葬补助金申请资料的收集与上报等相关工作。
(四)公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严格把关,准确、及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五)财政部门负责丧葬补助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
六、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医学死亡证明材料、特殊困难群体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代领的,还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参保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填报丧葬补助金申领表(见附表)。
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底前发放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审核有效身份信息、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日期为准。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对符合领取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条件的人员,应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村(社区)或者继承人。
七、资金渠道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丧葬补助金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我县特殊困难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一)特殊困难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导致特殊困难参保缴费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的,自行承担责任。出现多领养老金的,依法依规退回,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村(社区)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导致特殊困难参保缴费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的,村(社区)自行负担;因核实信息不准确出现冒领、套取丧葬补助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督促不力,未按时上报本辖区内特殊困难参保缴费人员的丧葬补助申请工作,导致特殊困难参保缴费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补助的,乡镇、街道自行负担;因督查不到位,出现冒领、套取丧葬补助金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套取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一经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由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湖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道县财政局
2026年5月15日
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